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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银行和信托公司牌照申请指南

1. 介绍

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国际商业公司如要进行国际银行或信托业务必须持有牌

照。此类国际商业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指示除非董事会批准牌照,公司禁止

进行任何国际银行或信托业务。

2. 获得银行牌照的程序

有三类不同的银行牌照,申请时,首先确认需要的牌照属于哪一类。《国际商业公

司法》规定了三类牌照,如下:

a) 拥有I 级国际银行牌照的持牌机构,须持有由委员会不时规定的最低资本,但实

收资本不得低于三百万美元,其中五十万美元应交存于委员会,或根据情况以官方

建议委员会认可的方式交存。

b) II 级银行牌照允许持牌机构为受限名单上或在获得牌照的条件中列表指定的客户

运行国际银行业务,这都是由委员会不时批准的。拥有II 级银行牌照的持牌机

构,须持有由委员会不时规定的最低资本,但实收资本不得低于五十万美元,其中

十万美元应交存于委员会,或根据情况以官方建议委员会认可的方式交存。

c) III 级国际银行和信托牌照允许持牌机构为不受限名单上的客户运行国际银行和

信托业务。拥有III 级国际银行和信托牌照的持牌机构,但实收资本不得低于三百

万美元,其中五十万美元应交存于委员会,或根据情况以官方建议委员会认可的方

式交存。

申请人需按规定的格式递交申请,如需要,需递交公司章程或章程延续,并须支付

不可退的适用牌照牌照费,以及不可退的牌照申请费即适用牌照费用的10%。这

些文件需同申请一起递交,章程和备忘录需一式三份。牌照获批与否由委员会董事

会决定。

ii 获得信托牌照的程序:

想要进行信托业务的申请人,申请时,首先确认需要的牌照属于哪一类。《国际商

业公司法》规定了两类牌照,如下:

a) I 类一般国际信托牌照: 此信托牌照可以不受限制地运行国际信托业务。持牌机

构须持有由委员会不时规定的最低资本,但实收资本不得低于二十五万美元。

b) II 类限制国际信托牌照:此牌照允许持牌机构为受限名单上或在获得牌照后按列

表中指定的部分条款的客户运行国际银行业务,这都是由委员会批准的。

申请人需按规定的格式递交申请,如需要,需递交公司章程或章程延续,并须支付

不可退的适用牌照牌照费,以及不可退的牌照申请费即适用牌照费用的10%。这

些文件需同申请一起递交,章程和备忘录需一式三份。牌照获批与否由委员会董事

会决定。

3.尽职调查要求

为了获批,委员会必须对董事或高级职员进行尽职调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费用必须提前支付给委员会。在申请审核期间,委员会也可能对申请公司及其子公

司进行财务状况的调查和问询。尤其会对申请公司、其董事和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历史;董事或拟议董事的品质和经验;资本充足状况;受服务的群众和个人的需

求,盈利前景以及雇主在安提瓜和巴布达境内的前景进行调查。

4.银行的资本和存款要求

《国际商业公司法》的第35 制定法文件规定成立国际银行企业的最低实收资本

为:

1. I 级国际银行牌照300 万美元

2. II 级国际银行牌照50 万美元

3. III 级混合国际银行牌照300 万美元

法规还规定以上牌照要求的资本条件中,每个牌照应存放一份押金于委员会,或根

据情况以官方建议委员会认可的方式交存。如下:

1. I 级国际银行牌照50 万美元

2. II 级国际银行牌照10 万美元

3. III 级混合国际银行牌照50 万美元

法规还说明以上形式的已存放或投资金额不能不经委员会明确许可撤回。

ii 信托的资本要求

《国际商业公司法》的第35 制定法文件第42)和(3)条规定立国际信托公司

的最低实收资本为:

1. I 类一般国际信托牌照25 万美元

2. II 类限制国际信托牌照NIL

5.处理申请时间

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在收到申请3 个月内批准或拒绝牌照,或如果需要补交资料,

则是收到补交资料后14 天内。如果为公共利益所需,委员会可在牌照附上条款和

条件。

6.牌照条件:

按时交付规定的年费是牌照的条件之一。未经委员会批准,持照人禁止在安提瓜境

内外成立任何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或在因特网上提供任何服务。根据《国际商业公

司法》规定,持照人需按要求在安提瓜和巴布达内成立公司实体并向委员会提交盈

利报告。此外,《国际商业公司法》规定,国际银行公司的董事必须为自然人,至

少有一名董事必须是安提瓜和巴布达的公民和居民。

7.撤销牌照

以下情况委员会可能会撤销其牌照:若持照人在获得牌照6 个月内未开展国际银行

业务;违反牌照任一条件;违反《国际商业公司法》,《洗钱(预防)法》或停止

经营申请牌照的银行业务。

8.现场检查

持牌机构要接受委员会每年的现场检查。检查费用由持牌机构承担。

9.评价标准

委员会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表的《有效银行监管的主要原则》中的并表监

管的概念进行评价。为了能够有效地评价监管,检验,和管制牌照的能力,委员会

需要检验企业拟定的企业结构和企业加盟。因此牌照申请方必须提供一些资料,这

些资料是根据主要股东和子公司(除牌照持有者外)现有的和拟定的金融服务活动

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对这些金融活动监管的性质和范围。

委员会在评价企业结构造成的风险度时,和在评价该风险对于委员会的监管能力的

影响时需要考虑的特定因素有以下几种。

(a) 牌照持有者的金融活动

银行或信托公司的金融服务活动

(b) 牌照持有者的系统重要性

银行或信托公司的绝对规模或预期角色,相对于安提瓜和巴布达财政部门的

规模

(c) 集团金融活动的主要性质

金融服务活动的范围,应考虑以下因素:

- 集团企业结构的复杂性;

- 集团战略方向和所计划的金融服务的性质;

- 如蔓延,集团成员间放款等需谨慎注意的问题的可能性;

- 地理位置分散的金融服务活动的存在和程度;和

- 牌照持有者将会用的品牌和该品牌与其他活动所用的品牌不同的程度,以

便识别潜在的蔓延问题。

(d) 牌照持有者的自主性

银行或信托公司在多少程度上是自立和能自给的运作机构,具有权利独自做

出决定。在作出此项决定时,委员会将考虑以下因素:

- 牌照持有者董事会的董事在多少程度上是独立于集团下其他公司的董事会

- 银行的管理在多少程度上对于牌照持有者是独特的

(e) 组织在管理方面的疏忽

所在国家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和公司集团内子公司的监管机构在多少程度上

符合巴塞尔核心原则。

10. 资料要求

委员会已确认申请者应提交的,能帮助申请的关键信息。要求此信息是为保证主要

股东坚决致力于牌照持有者,牌照持有者现有和会有足够资金,还保证有适当的措

施能够从一开始就支持运作,因而减少失败的可能性。申请草案中所需的关键信息

包括:

(a) 所有权和财政实力:

(i) 申请方名称;

(ii) 管辖区的名称和申请方的注册或成立日期;

(iii) 主要业务地点和公司总部地址

(iv) 注册文件和修订文件的复印件,和经法律顾问见证的公司章程,章程如有任何

限制则需标出(请包含法律顾问的姓名和地址);

(v) 如果有,则申请方当前的组织结构和最终母公司,和公司集团内所有公司,包

括:

申请方,最终母公司,和两公司的所有子公司之间的,控制链内的所有公司

(与持有的百分比);和

申请方拥有大于或等于百分之10 的投票权的所有公司

(vi) 关于投票协议,或其他导致个人拥有直接或间接申请方或其最终母公司控制权

的安排的任何资料细节;

(vii) 所有持有申请方重要利益(大于百分之5 的任何类别的表决权股份或百分之

10 的任何类别的无表决权股份)的人员的姓名列表,包括生日,地址,职业,公

民身份,和持有股份的百分比;

(viii) 申请方由政府或政治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或专门机构持有的任何股份或所有

权利益的细节,和一份他们与申请方的牵连的总结;

(ix) 申请方和其子公司的金融和其他活动的总结,包括申请方和其子公司运作的管

辖区的列表;

(x) 外资金融机构应提供用于本地管辖区的监管性质和范围,和机构是否受综合并

表监管和管制的资料。机构应通知委员会,申请方主要业务地点的监管机构是否知

道申请方拥有一家离岸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意向,和申请方成立离岸银行或信托公司

是否需要外地银行的所在地监管者的管制认可。应包括所在地监管者的联系信息

和,如适用,则所在地管辖区管制认可的程序和时间;

(xi) 经审核的申请方与最终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复印件,如适用,过去5 年的合

并财务报表复印件(财务状况表,收益账,现金流量表)和最新年度财务报告复印

件;

(xii) 申请方是否有犯罪记录或违反法定或其他行政或监管的法规;和

(xiii) 申请方财务资源的性质和充分性的证据,必须证明申请方有能力向牌照持有

者提供持续的支持或证明有足够财务资源使用权限。

持有牌照的公司直接或间接属于一个或数个人时,委员会将要求附加个人资料,资

料至少包括每人的出生日期和出生地,现用地址,和工作履历。委员会还会要求提

供个人财务信息,此信息必须能够清楚地证明拟定的股东拥有或有权限使用财务资

源给牌照持有者提供持续的经济支持。

提供针对每人的有形资产监管,犯罪判刑,或违反法定或其他行政或监管法规的资

料。

(b) 商业计划书

一份3 年的商业计划书,包括:

(i) 申请方想要注册一家离岸银行或信托公司的原因;

(ii) 目标市场分析,拟定牌照持有者会追求的商机和追求计划分析;

(iii) 竞争对手分析,指出威胁与机遇和如何面对它们的计划;

(iv) 申请方相信牌照持有者会取得成功的原因和取得成功的总体计划。计划应陈列

做出的所有关键假设;

(v) 拟定牌照持有者将实施的事业和将提供的服务的概况;

(vi) 3 年的预计财务报表,包括财务状况表,收益账,和现金流动表(悲观和乐

观的两个版本)。确认和详述做出的关键假设,包括初始成本,详细资本计算。如

委员所运用的格式:包括一份说明和任何表外业务活动。应确认主要资产,债务,

收入和开销类别。

(vii) 根据牌照持有者的投资和贷款档案,投资和贷款制度,标准,和程序的概况。

(viii)一份“了解你的客户”的政策与程序的详细解说。

(ix) 业务扩张的启动资金和将来筹集资金的来源,以资本计划和融资政策的形式,

包括一份对于所需的将来筹集资金的估算。资金额应达到牌照持有者的业务需求标

准。

(x) 提供公司章程细节;

(xi) 预计工作人员补充和一份组织结构图,表明中高级职位和主要职责的汇报关

系,和一份每人将执行的任务的说明;

(xii) 如果网络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将组成牌照持有者的主要组播转发结构,必须

鉴定出给申请方和其客户双方造成的风险影响,并以委员会满意的方式解决。商业

计划书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买方,员工,和卖方将如何被验证身份和授权,以防止抵赖和欺诈;、

网络安全的物理性和逻辑性,包括网站的安全性;

客户信息安全性;

系统容量的管理;

通讯的加密;

电子计算机审计的供应;和

IT 计划的发展和维护有关的连续成本和应急费用;

(xiii) 与合伙人或第三方的,可以预期的,任何集团内材料外包安排的说明,包括

任何可能在牌照范围外执行的数据处理功能;

(xiv) 牌照持有者的计划财政年度终结;

(xv) 详细的供应政策和一份大致的执行商业计划预计费用的说明;和

(xvi) 商业计划发展的关键假设偏差的应急计划(提供灵敏度分析,指出不同方案

商业计划的结果)。

(c) 管理

(i) 牌照持有者直接负责监督运作的高级行政长官的信息,以及每位董事的信息,

信息需要是为了说明有关于公司注册的法律条文。这些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全名和地址;

·职位;

·出生地和出生日期;

·国籍;

·说明个人主要业务(如果不是持牌机构全职雇员);

·若他/她是高级执行官,需提供任何有形资产监管,犯罪判刑,或违反法定或其

他行政或监管法规的资料的详细信息。

(ii) 每一位将要在持牌机构工作的董事或高级行政长官,需提交一份完整的人格问

卷。

(iii) 外部审计事务所和合伙人的名字和地址;

(iv) 法律顾问的名字和地址。

(d) 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控制政策和过程

作为发牌过程的一部分,申请人必须为新的持牌机构提供一份关于提出的主要风险

管理、控制流程和政策的说明。这些进程的审查将使委员会足够确信持牌机构将会

遵守执政地位、法律和法规。工作范围将取决于该机构的规模和风险状况。在这方

面,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i) 策略计划:应含支持此计划潜在计划的详细信息。该计划应详细说明其经营环

境的预期变化。

(ii)主要风险分类的政策:确定申请人主要风险区域和控制机制,以监控风险承受

力和风险管理。其中主要风险有市场、信用、运营、技术、资产流动性、法律、法

规和策略。提供融入母公司运营的任何风险管理和控制过程的详细信息。包括申请

人关于反洗钱程序的说明。

(iii) 董事会和委员会:说明董事会的构成以及是否会成立委员会,他们的授权及责

任。应特别考虑审计委员会。说明申请人的利益冲突政策并且,如适用,其监管应

由母公司的管理委员会提供。获得牌照的企业管理方法很可能取决于其规模、复杂

性、公司活动的性质和相关风险。

(iv)内部审计:说明申请人内部管理及评估这些管理的方法的系统。从母公司投入

的评估持牌机构内部管理的任何内部审计小组,都应被记录。

(v)遵从性:说明申请人将遵循的程序,以确保其遵从政府法令、法规和委员会发

布的准则。包括负责法规遵从性的高级执行官的名字。需特别提出反洗钱程序。

(vi)系统和业务恢复:以介绍的形式说明申请人电脑的系统,包括他们将使用的硬

件和软件的类型和功能。包括任何关于电子商务及可用于解决相关风险控制的计

划。一份业务恢复计划应包括资料恢复。

(vii)资金和流动性:提供为持牌人专门定制的关于资金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政策草

案和程序。

(e)其它要求

此外,需要以下材料:

(i)一份来自最终控股股东(们)关于支持持牌人公司及资金需要的《支持原则确认

信》。此确认书将由高级执行官在提供给其的信上正式签字后生效;

(ii)是否有任何监管机构曾拒绝过,由拟定申请人提出的金融机构注册申请的详细

信息。

其它适用的要求,取决于申请的本质和申请带来的特定风险。每种情况,都会与申

请人讨论这些要求(如:电子商务和其固有的风险)。

11. 审查过程

委员会处理申请草案时必须联系申请方,与之讨论申请的完成度,状态,和问题。

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方提供更多资料以完成申请审批。直到收到所有所

需的并被委员会认同的资料,委员会才会认为申请程序已完成。

12. 正式申请提交

所以要求满足时,申请方应提交一份正式申请。这份申请应包括:

(i) 正式申请信

(ii) 委员会对于申请方的决议,批准申请的经认证的副本

(iii) 最终控制股东的经签署的支持原则确认信, 关于支持牌照持有方的运作和资本

需求

(iv) 如适用,原地管辖权内的监管机构写的无抗议书或同意书。委员会可能要求所

在地的监管机构完成一份调查表。

13. 注册和批准

牌照申请在原则上被批准后,则申请方注册成功。直到发行了牌照,注册成功并不

给予申请方开始营业的权利。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