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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税务

 

香港税务介绍

香港公司是单一税制利得税,是纯利润的16.5%来交税,新公司是成立后的第18个月会收到第一封税表,以后每年一次,做账和审计的费用有单独的收费表。

 

另外关于香港公司为何需要做账和审计,相关的税务条文部分资料如下:

 

香港公司法规622章下列429

622章 第429

董事须将财务报表等在成员大会上提交公司省览

1) 公司的董事须在第431条指明的期间内,就每个财政年度,将关乎该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的文本,在周年成员大会或原讼法庭指示的任何其他成员大会上,提交公司省览。
(2) 如周年成员大会根据第612条无须就某财政年度举行,第(1)款并不就该财政年度适用。
(3) 公司的董事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保第(1)款获遵守,即属犯罪,可处罚款$300000
(4) 公司的董事故意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保第(1)款获遵守,即属犯罪,可处罚款$300000及监禁12个月。
(5) 凡某人被控犯第(3)款所订罪行—

(a) 如确立该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而又确实相信,有胜任而可靠的人—

(i) 已获委以确保第(1)款获遵守的责任;及
(ii) 能够执行该责任,

即属免责辩护;及
(b) 即使确立有关财务报表或报告事实上并非按本条例的规定拟备的,亦不构成该人的免责辩护。 

 

纳税期相关税务条文:

根据《税务条例》( 第 112 章 ) 第 71(1) 条,依照税务条例条文而征收的税款,须按评税通知书内所指示的方式在该通知书内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缴付。若非如此缴付税款,须被当作为拖欠税款。

 

如在评税通知书上订明的日期后纳税人仍未缴交第一期税款,第二期税款将视为立即到期论。评税通知书内尚未缴付的应缴税总额将全数被视为欠税,税务局得立即予以追讨。

 

税务局局长可立即根据《税务条例》第 XII 部的规定,采取法定追税行动 ( 包括征收百分之五附加费、向第三者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及进行法律行动等 ) 以追收欠款。

 

 

香港公司课税范围 :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是属于营利计划的一部分,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纳税。

双重课税宽免:

当两个或以上的税务管辖区对某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收入或利润同时拥有税收司法权并向其征税时,便会产生双重课税的情况。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香港居民只须就源自香港的收入 / 利润缴税,而源自香港以外的收入 利润,则一般无须在香港课税。因此,一般而言,香港居民没有双重课税的问题。许多国家虽然会对其居民作全球征税,但如该些国家的居民在香港经营业务,并已就其从香港赚取的收入 利润而在香港缴纳税款,该些国家亦会向其居民提供单方面的税收抵免。在香港方面,若某项收入须在香港课税,但同时须在香港以外缴交按营业额计算的税款,香港在计算该收入的应缴税款时,该等已缴交的外地税款可获准作为开支扣除。因此,在香港经营业务,一般不会有收入被双重课税的问题。

 

尽管如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认为,与香港的贸易伙伴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有其可取之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安排明确划分协定 安排双方的征税权,有助投资者更准确地评估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税务负担,并提供额外的诱因,吸引海外投资者在香港投资。同样地,协定 安排亦会提高本港公司到海外投资的兴趣。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政策是建立一个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安排的网络,以降低香港居民及另一缔约方的居民被双重征税的机会。香港一直以来均积极与贸易伙伴沟通,寻求与他们商定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安排(涵盖不同类型的收入)

 

由于航空运输属国际性质的业务,航空公司较其他纳税人士容易受到双重课税的影响。因为就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的谈判需时较长,香港的一贯政策是在与香港民航伙伴签订的双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内,加入为航空公司收入提供双重课税宽免的安排。

 

航运收入是另一受关注的项目。香港已修订法例,由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加入航运收入互惠课税宽免安排的条文,使香港的航运公司能在订有类似互惠课税宽免法例的地区,得到税务宽免。同时,我们与没有订立互惠课税宽免法例的地区,磋商有关航运收入的双重课税宽免安排,以及与一些虽然订有互惠课税宽免法例,但仍属意订定双边协定的地区进行磋商。

 

另外,香港亦签订了一些同时涵盖航空运输及航运收入的协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欢迎你就双重课税宽免政策及选择谈判伙伴提供意见。有关陈述请交到: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
税务大楼36
税务局
税收协定组
高级评税主任(税收协定)

你亦可发电邮至taxtt@ird.gov.hk给税务局。

你亦可就已拟定日期的谈判,提出与该国家 / 地区的谈判相关的问题。有关陈述请于拟定的谈判日期最少两星期前交抵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