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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法更新:《2018 年公司(修订)条例》-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2018 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 将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实施。《修订条例》订定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 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 《修订条例》的新规定是为了提升法团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经修订的《公司条例》(第 622 章)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资料,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下称「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新规定是甚么?


根據新規定,公司須:

• 在其註冊辦事處或某訂明地方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

• 採取合理步驟,识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向該人發出通知和取得該人的所需詳情

• 把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詳情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 確保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載有最新的所需詳情

• 提供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以供執法人員及姓名或名稱被記入登記冊的重要控制人查閱和取得副本

 
《修订条例》要求公司须以英文或中文备存登记册,当中载有其重要控制人(包括须登记人士及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所须详情。登记册须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在香港的某指明地方。
  
谁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
  • 自然人(「须登记人士」)

  • 属法律实体的公司股东(「须登记法律实体」)

 
如某人符合一个或以上的下述条件,即对公司 有重大控制权:

某人如符合下述5個條件3中的1個或以上條件,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 25%以上的表決權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託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託或商號並不是法人,但該信託的受託人或商號的成員(以其作為信託受託人或商號成員的身分),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

 
代表担任联络人
 

《修订条例》同时要求公司须指定一名代表担任联络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与登记册有关的资料和协助。

公司的指定代表須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

•  該公司的成員、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自然人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下(第615章)稱“《打擊洗錢條例》”)所界定的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

 
指定代表的资料包括代表担任联络人之姓名及联络资料亦须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未能履行《修订条例》所规定的义务会有什么后果?
 
凡未有履行《修订条例》所规定的义务,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被处第 4 级罚款 (即 25,000 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被处罚款 700 元。

如需详细资料,请参阅以下公司注册处有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网站:
https://www.cr.gov.hk/sc/scr/publications_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