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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稅務

 

香港稅務介紹

香港公司是單一稅制利得稅,是純利潤的16.5%來交稅,新公司是成立後的第18個月會收到第一封稅表,以後每年一次,做賬和審計的費用有單獨的收費表。

 

另外關於香港公司為何需要做賬和審計,相關的稅務條文部分資料如下:

 

香港公司法規622章下列429

622章 第429

董事须将财务报表等在成员大会上提交公司省览

(1) 公司的董事須在第431條指明的期間內,就每個財政年度,將關乎該財政年度的報告檔的文本,在周年成員大會或原訟法庭指示的任何其他成員大會上,提交公司省覽。
(2) 如周年成員大會根據第612條無須就某財政年度舉行,第(1)款並不就該財政年度適用。
(3) 公司的董事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第(1)款獲遵守,即屬犯罪,可處罰款$300000
(4) 公司的董事故意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第(1)款獲遵守,即屬犯罪,可處罰款$300000及監禁12個月。
(5) 凡某人被控犯第(3)款所訂罪行—

(a) 如確立該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而又確實相信,有勝任而可靠的人—

(i) 已獲委以確保第(1)款獲遵守的責任;及
(ii) 能夠執行該責任,

即屬免責辯護;及
(b) 即使確立有關財務報表或報告事實上並非按本條例的規定擬備的,亦不構成該人的免責辯護。 

 

納稅期相關稅務條文:

根據《稅務條例》( 第 112 章 ) 第 71(1) 條,依照稅務條例條文而徵收的稅款,須按評稅通知書內所指示的方式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若非如此繳付稅款,須被當作為拖欠稅款。

 

如在評稅通知書上訂明的日期後納稅人仍未繳交第一期稅款,第二期稅款將視為立即到期論。評稅通知書內尚未繳付的應繳稅總額將全數被視為欠稅,稅務局得立即予以追討。

 

稅務局局長可立即根據《稅務條例》第 XII 部的規定,採取法定追稅行動 ( 包括徵收百分之五附加費、向第三者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及進行法律行動等 ) 以追收欠款。

 

 

香港公司課稅範圍 

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託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徵稅對象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於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稅。至於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採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國樞密院判決的稅務案件。於海外產生的利潤,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毋須納稅。

 

如任何人士出售樓宇或物業是屬於營利計畫的一部分,則該人士會被視為經營一項「業務」,並須就任何賺取的利潤納稅。

雙重課稅寬免:

當兩個或以上的稅務管轄區對某一納稅人的同一項收入或利潤同時擁有稅收司法權並向其徵稅時,便會產生雙重課稅的情況。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香港居民只須就源自香港的收入 / 利潤繳稅,而源自香港以外的收入 利潤,則一般無須在香港課稅。因此,一般而言,香港居民沒有雙重課稅的問題。許多國家雖然會對其居民作全球徵稅,但如該些國家的居民在香港經營業務,並已就其從香港賺取的收入 利潤而在香港繳納稅款,該些國家亦會向其居民提供單方面的稅收抵免。在香港方面,若某項收入須在香港課稅,但同時須在香港以外繳交按營業額計算的稅款,香港在計算該收入的應繳稅款時,該等已繳交的外地稅款可獲准作為開支扣除。因此,在香港經營業務,一般不會有收入被雙重課稅的問題。

 

儘管如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認為,與香港的貿易夥伴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有其可取之處。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安排明確劃分協定 安排雙方的徵稅權,有助投資者更準確地評估其經濟活動所產生的稅務負擔,並提供額外的誘因,吸引海外投資者在香港投資。同樣地,協定 安排亦會提高本港公司到海外投資的興趣。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政策是建立一個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安排的網路,以降低香港居民及另一締約方的居民被雙重徵稅的機會。香港一直以來均積極與貿易夥伴溝通,尋求與他們商定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安排(涵蓋不同類型的收入)

 

由於航空運輸屬國際性質的業務,航空公司較其他納稅人士容易受到雙重課稅的影響。因為就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的談判需時較長,香港的一貫政策是在與香港民航夥伴簽訂的雙邊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內,加入為航空公司收入提供雙重課稅寬免的安排。

 

航運收入是另一受關注的專案。香港已修訂法例,由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加入航運收入互惠課稅寬免安排的條文,使香港的航運公司能在訂有類似互惠課稅寬免法例的地區,得到稅務寬免。同時,我們與沒有訂立互惠課稅寬免法例的地區,磋商有關航運收入的雙重課稅寬免安排,以及與一些雖然訂有互惠課稅寬免法例,但仍屬意訂定雙邊協定的地區進行磋商。

 

另外,香港亦簽訂了一些同時涵蓋航空運輸及航運收入的協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歡迎你就雙重課稅寬免政策及選擇談判夥伴提供意見。有關陳述請交到: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
稅務大樓36
稅務局
稅收協定組
高級評稅主任(稅收協定)

你亦可發電郵至taxtt@ird.gov.hk給稅務局。

你亦可就已擬定日期的談判,提出與該國家 / 地區的談判相關的問題。有關陳述請於擬定的談判日期最少兩星期前交抵稅務局。